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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港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百万!这个判罚货代直呼解气

最近,这起发生在货主、货代和船公司之间关于目的港货物无人提前导致索赔的典型案例有结果了。

 

据壹航运获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其中一起发生在货主、货代和船公司之间关于目的港货物无人提前导致索赔的典型案例;给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了一丝清风,业界看后直呼解气!

 

▲典型案例,意义非凡

 

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货主被巨额索赔

 

据壹航运获悉:2020年7月,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货主)通过订舱代理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锦海怡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法国达飞订舱,委托达飞将三个冷藏集装箱的大蒜自青岛港运至加蓬利伯维尔港。提单号分别为QDJY035820和QDJY035821,福润达公司为提单上的托运人。

 

来自山东高院的信息显示:2020年9月,三个冷藏集装箱的大蒜运至目的港后,被卸载于目的港码头仓库,一直无人提取货物!

 

2021年1月,目的港海关经检验发现涉案货物“不适合销售和消费”,由当地监管部门对涉案货物予以扣押并销毁。

 

九鼎源与达飞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如托运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达飞支付海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导致达飞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九鼎源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达飞诉至法院,请求提单托运人福润达公司(货主)及九鼎源(订舱代理)共同赔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滞箱费、码头费用、罚金、货物销毁费用、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089.84欧元(约合人民币98万)。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人福润达公司(货主)与承运人达飞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目的港无人提货,福润达公司(货主),应当向达飞承担赔偿责任。

 

订舱货运代理九鼎源与承运人达飞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前者在双方的代理协议中未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应将其承诺认定为一般保证,订舱代理九鼎源在福润达公司(货主)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岛中级法院判罚:

 

一、被告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78000美元。

 

二、被告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在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5元,由原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负担5127元,由被告山东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78元。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达飞和福润达公司(货主)均对此判罚不满,分别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罚对于行业的指导意义

 

山东高院表示:“在此案件中,原告承运人法国达飞系排名世界前三的海运集团,被告提单托运人及订舱货运代理人均为国内当事人。

 

在此类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托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责任。”

 

“关于国内订舱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查其与承运人之间《代理协议》中的赔偿责任条款,认定该条款约定符合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的特征,在协议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情形下,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国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国内订舱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限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促进国内企业在国际货运贸易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外经济活动的本领。”

 

来源:壹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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