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信汇支付服务协议
版本日期:2025年8月29日
感谢您选择安信汇支付服务。安信汇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上海安信汇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汇”或“我们”)和您签订。
一、安信汇支付服务协议的确认
1、您作为特约商户,希望接入安信汇支付服务。请您先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过安信汇网站(定义见下文)官方热线400-998-9930进行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您通过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
2、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我们将会持续更新服务,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规则升级等服务和内容的更新,本协议也可能会随之更新。我们会以公告、短信或弹窗等方式(统称“通知”)就协议的更新向您进行告知,更新内容将在前述通知指定日期开始生效。如我们以公告形式向您进行告知的,我们将通过安信汇网站(定义见下文)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届满30日起生效。若您不同意变更更新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条款内容。
二、安信汇支付服务内容及相关定义
(一)定义
1、安信汇服务(以下也称“本服务”):指我们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您选择的服务类型,经我们审核通过后,向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身份要素:指我们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用户标识、支付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等信息。
3、安信汇网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指www.anxinhui.com。
4、有权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采取查询、冻结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
5、有权机关冻结:指按照前述有权机关要求进行的冻结。被冻结余额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被冻结账户可能无法登录、使用。
6、银行卡: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7、支付账户: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8、限制:指除有权机关冻结情况之外,用户标识或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不能使用,以及用户标识或账户相关资产、账户余额、第三方提供的授信额度不能使用。
9、止付:指支付账户余额不能使用的限制措施,例如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服务。
10、交易手续费:指您就支付服务而由我们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1、用户:指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合法权利人,其中银行卡的用户亦称“持卡人”。
12、发卡机构:指通过银联网络等卡组织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银行成员机构和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
13、调单: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14、退单: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或追回已付款项。
15、退货:指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全部或部分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16、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支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纸质或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7、差错:是指由于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8、账户信息:指银行卡、支付账户中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二)服务内容
我们向您提供非银行支付服务,根据您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为您提供货币资金转移等服务,当用户购买您的商品或服务或与您进行其他交易时,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支付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我们还能向您提供支付相关的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您的申请和我们审查的结果为准。
三、特约商户入网登记、变更与审查
1、您申请成为我们特约商户,应如实登记您信息、实际业务类型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供经营资质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若您从事特定许可项目应提供许可文件。您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您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我们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2、我们收到您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我们的业务流程对您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您提供支付服务。我们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您对其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我们有权对您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您应按我们要求提供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文件资料。我们有权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审查您资质,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如发现您资质不再符合我们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我们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4、您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登记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益所有人、代理人等信息变更,应及时联系我们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的,由您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我们有权视您变更的情况对您重新进行资质审查,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如您变更后资质不符合我们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我们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5、您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否则我们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您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我们有权重新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我们有权解除协议。
6、您授权同意在我们系统中登记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手机号和相关身份信息。您注册或登录我们安信汇网站或在线办理业务时,以及其他网络场景下,我们可以通过该手机号或身份信息验证您身份、与您进行信息交互或接收您其他操作。您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手机号,凡是使用该手机号进行的身份验证、信息交互或其他操作,均视为您或您代理人的行为,由您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7、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或代理人是您在安信汇系统/网站的初始管理员,您应妥善保管安信汇网站管理账号(用户名及密码),因管理账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管理账号在安信汇网站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您的操作,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
四、业务开通与变更
1、您应向我们提供您营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商城、APP、公众号、小程序)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您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门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过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我们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2、您接入支付业务所需的软硬件、支付接口(或插件,下同)以及其他物料,由我们根据您申请和您经营情况审核确定并提供,您应按双方约定向我们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您对接支付接口、配置其他软硬件或物料的,您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您的系统接入我们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测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由您自行承担。我们可以根据您的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已提供的软硬件、支付接口及物料进行调整。您应对通过我们支付接口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并提前向我们报备。
3、我们对提供给您的软硬件、支付接口及支付页面和其他物料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您应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和维护。您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我们提供给您的软硬件、支付接口及物料等,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破坏我们的受理软件。如有违反,因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造成我们损失的,您应予赔偿。
4、您使用我们支付服务开展的业务,上线前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准备工作:
(1)您的线上门店应显示明确的名称、标识和客户服务联系信息,准确描述商品或服务和价格、币种等信息,公示保密声明或隐私声明;
(2)您应制定线上门店交易流程、售后服务或纠纷处理规则并在线上门店公示,保证用户能准确理解您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完成交易;
(3)您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
(4)您应明确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退款和交易取消政策和相应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
5、您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我们提供的支付接口、密钥、业务培训资料等。支付接口、密钥发生遗失、损坏,应及时通知我们。
6、为让您及您的用户享受更全面和便捷的支付服务,在交易手续费率不高于已开通支付方式约定费率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不时主动为您新开通支付业务或其他支付方式;已开通的支付方式,如因发卡机构或其他原因停止开通的,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新开通支付方式费率按已开通的支付约定费率执行,如我们提供优惠费率,以实际执行为准;如新开通支付方式费率高于已开通支付方式约定费率的,应征得您的同意。
7、您的业务开通申请信息和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或门店迁址、停业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我们。若由于您未及时通知我们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由您处理。我们有权视您变更情况单方调整、暂停您开通的支付业务类型,或限制使用我们提供的软硬件及物料,或关闭支付接口。
8、您使用我们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我们申请关闭已开通业务类型或申请开通其他业务类型,由我们重新进行业务受理和审查后为您办理。
9、您应组织其支付业务受理工作人员接受我们业务培训。您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对其进行培训。您应确保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支付业务。我们可以采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培训、集中培训、网站在线培训。
10、乙方接受甲方上门服务时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支付接口及其他软硬件或物料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您接受我们上门服务时对我们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您承诺:支付接口、其他软硬件或物料不被除我们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如因您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造成我们损失的,您应予赔偿。
12、我们为您开通的支付业务仅限您使用,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13、我们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您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五、交易受理与处理
1、基于您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收付款需求而发起的支付交易,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支付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和我们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并接受我们的指导和监督。您向我们传递您或您用户发起的支付交易指令,您应保证操作正确无误和所传递交易指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仅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和指令进行处理,不对交易数据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承担核实责任。
2、您对接我们支付接口应遵守以下要求:
(1)您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我们传送或接收我们传送的数据等信息;
(2)您应严格遵循我们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用户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代替用户提交订单等;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我们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
(3)您有义务配合我们标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若我们标识使用规范发生变更时,您应给予积极配合;您应在协议文件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我们所提供的标识的使用,并将其网站上的我们所提供的标识及与我们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4)您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价格、数量、付款人等信息。
3、您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4、您应保证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支付交易,您的交易电子数据或纸质单据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名称,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单价、产品数量、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等。您妥善保留相关电子交易数据和交易原始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5、我们可以向您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您应根据我们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我们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您应自我们通知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6、本协议终止后,我们可以对本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协议文件终止后36个月内,我们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您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我们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等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您的信息及您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8、在您接受到我们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我们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您应等待我们明确反馈或主动向我们确认指令处理状态,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或向用户确认收款。若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或擅自确认收款导致未成功扣收用户款项的,均由您自行承担并解决,我们不承担责任,造成我们损失您应予赔偿。
六、交易及结算延迟处理
您同意,我们作为支付服务提供方,有权对您就本协议下的交易活动进行合规监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风险提示或指导意见,我们有权拒绝您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若我们拒绝您的交易和清算请求,或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 待上述情况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消失,则我们应恢复交易和结算,并对延迟结算或冻结的资金予以结算。
您同意,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监管机构有权对您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当前述机构发现您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有权自行或委托我们对您设定交易限额、控制交易权限或拒绝您的交易请求或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若因您的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前述机构与我们有权根据自行判断,将延迟结算的资金赔付给用户。
七、服务费用与交易资金结算
1、您应按约定向我们支付交易手续费等各项服务费用。如有权机关、清算机构、卡组织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支付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我们支付业务成本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支付业务价格发生变化,我们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标准并通知您。如您接到我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将视为您接受调整,自您接到我们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新的费率标准;如您有异议,应停止使用相关支付业务并向我们申请关闭,如您继续使用的,视为您无异议。如我们基于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等的优惠活动,在约定费率之外向您提供优惠的,优惠费率仅在活动期间有效,我们有权根据优惠活动变动情况单方终止优惠费率或在约定费率范围内调整优惠费率。
2、双方约定从交易资金中扣收的服务费用,如我们未能足额扣收的,您应按我们要求支付给我们。双方约定预付费的费用,您应在每个付费周期开始前至少提前5日支付给我们,双方约定后付费的费用,您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5日内支付给我们,否则我们有权要求您支付逾期利息并中断相关业务。
3、您逾期未付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我们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有权从您交易资金中扣收逾期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或暂缓交易资金结算并要求您支付。
4、若您要求我们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依法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我们就服务收费向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我们提交一般纳税人资质材料。
5、您应完整、准确地向我们提供您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我们依据您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您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您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应当以纸质文件或我们认可的电子方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们或向我们确认,我们审核无误后,依据您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您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您未及时联系我们或您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您不得出借、出租或出售结算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您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
6、您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们联系。因您未及时联系我们,而导致的短款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7、发生以下情况时,我们可以从您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您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您应补足差额付至我们指定账户;经我们通知补足差额的,您应自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您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我们向您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您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您支付款项的情形。
对因以上情形造成的我们垫款,我们有权向您追索。
8、您交易资金扣除应付我们各项费用后一般为T+1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如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如您开通T+0,交易资金在交易日当日结算给您,具体规则以我们实际执行为准。如您开通D+1,交易资金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自然日结算给您。您申请T+0和D+1的,是否开通、具体开通时间以及额度由我们审查后确定,且我们根据您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有权随时调整额度或关闭T+0/D+1。如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延迟将交易资金清算至我们账户,我们向您的资金划付相应顺延。
9、对于您超出T+0/D+1额度的交易资金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在时限内进行结算的交易资金,我们可按照常规方式结算,且就相应结算资金不向您收取T+0/D+1服务费。
10、您向我们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我们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否则造成退货、贷记调整不成功的由您自行处理和承担后果。
八、差错、争议及客诉处理
1、对经确认的差错或您需调整的账务,我们负责为您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等就差错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由您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我们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组织等机构对我们的退还规则向您处理;因处理退单交易,如再请款、争议裁判、申诉等,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收取的费用由您承担。
2、如因您信息错误或虚假,证照过期、无效或虚假,操作不规范,交易违法、虚假,交易指令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在问题,交易背景不真实,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商品或服务交付有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和我们规定的情形,导致发卡机构退单、用户拒付或要求退款的,您无权要求我们结算该支付交易对应的款项,我们已经结算的,您应无条件向我们退还,我们亦有权从您其他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若造成我们或用户损失的,您应予全额赔偿。
3、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等原支付渠道,您应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您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我们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我们;如您出现短款时,以我们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您未按我们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您承担。
4、当您与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应由您与用户直接解决,与我们无涉。用户向有权机关、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我们投诉您的,我们有权要求您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您未能及时解决的,我们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您开通的业务。
5、如您违反法律法规、对用户的承诺或与我们的约定等造成我们或用户损失的,您应解决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等纠纷;若您怠于解决,我们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直接从您的后续交易款项中扣取与上述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您的账户余额或结算款项不足以抵扣损失金额时,我们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向您追索剩余损失的权利。
九、风险防范
1、对于您的商品或服务交付与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您应与用户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用户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您应向我们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用户告知信息,并同意我们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告知用户。
2、我们有权使用您信息,对您开展风险监控、审查和评估,我们有权根据对您风险状况的评估随时调整您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调整您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您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3、您应对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非发卡机构及非清算组织承担的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您应予担责的情形时,我们有权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您尚未结算的资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您应自我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未补足之前,我们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终止本项业务合作。
4、您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洗钱、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跑路”)等严重风险行为。
5、交易过程中,您应防范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否认交易、用户拒付、用户账户信息泄漏或错误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6、我们有权根据您的商户类型设置特殊的单日、单笔交易限额,并有权对实物类和虚拟类交易设置不同的风控策略,您应在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限额内开展业务。
7、您不得将网络支付接口等软硬件及我们提供的相关物料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允许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您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8、我们只接受您自身发生的交易,您不得将他人的交易假冒您交易与我们结算。
9、您应建立货物拦截等损失化解机制,在进行欺诈交易调查时,应协助我们拦截相关物流在途货物,挽回欺诈风险损失,如因您未配合进行货物拦截导致出现欺诈风险损失,我们及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根据您的风险情况,采取降低您的交易限额、暂停您的交易等风险防控措施。
10、您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
11、我们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您提示异常交易,您应在我们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我们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您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您未及时有效处理我们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12、我们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可不定期向您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您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我们完成整改。您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13、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1、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
2、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有权立即拒绝您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并要求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情况严重时我们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1)您和/或您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盗取用户资金、电信诈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窃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您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录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无照、无证经营的;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您法人代表、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您正常业务经营;
(3)您虚构、伪造商户信息或材料,或假冒其他机构、个人的信息或材料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或登记的门店实际停止经营,或登记地址不存在、联系不上;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被解散,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4)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给发卡行、卡组织、清算机构或我们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或虽未造成后果但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我们整改要求和目标的:a.受理银行卡,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b.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c.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您受理的支付交易;d.涂改签购单等交易证明材料或未妥善保管导致交易证明材料湮灭、难以辨认,或篡改交易数据;e.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卡号、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f.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g.对已完成的支付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h.拒绝受理已经开通的支付业务或要求用户支付手续费。
(5)无理拒绝或拖延我们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6)实施有损我们、卡组织声誉、利益行为的;
(7)违反本协议或利用我们提供的服务从事赌博、涉黄、毒品等非法业务的;
(8)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经我们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9)经监管机构、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我们判断发生风险事件或交易异常的(风险事件是指,商户在使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参与营销套利等事件);
(10)您和/或您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11)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监管要求,我们在进行资质审核、交易分析或相关审查后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我们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12)您存在不恰当的推销、营销或其他不当行为,引起大量客户和持卡人投诉,或因为其他不当行为涉及重大争议的,或导致我们涉及争议事项,影响我们业务正常开展,或造成我们业务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3)您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4)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我们业务规则的情形。
十一、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和软件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故障或损失的,各方均免责,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且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软件BUG;
(2)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遭到破坏、瘫痪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4)第三方服务出现中断、错误等异常情况。
十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1、我们及关联公司的系统及安信汇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我们或关联公司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非经我们或关联公司书面同意,请勿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安信汇网站程序或内容。
3、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保密
1、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协议文件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协议文件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2、您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我们向您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您对账使用,您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账户信息;
(3)您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您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您应配合我们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您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3、您不得基于支付交易通过任何方式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号、验证码、有效期等,且您应配合我们进行安全评估。如您违反本条承诺,我们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4、您及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受益所有人、代理人、联系人的身份资料、信息和其他特定信息依《安信汇隐私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
十四、通知与送达
1、您登记的办公地址/营业地址/代理人联系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联系人的手机号等联系信息可用于我们处理协议文件项下事务时向您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我们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向您发送即视为对您的有效送达。
2、您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您未能签收,导致您未能实际收到我们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我们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我们送达之日。
3、您变更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们。因您未及时通知导致我们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我们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我们送达之日。
4、您应书面通知我们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您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我们提交。若您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若您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我们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您的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十五、协议解除与终止
1、若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将立即解除协议、冻结交易资金,并使用您尚未结算的资金对我们损失予以赔偿;您除依照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我们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我们支付违约金。
2、监管机构书面通知我们强制与您解约,或者出现监管规定的应当停止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我们有权停止提供服务、终止协议。
3、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文件,我们因此终止协议文件的,无须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我们损失,您应全额赔偿:
(1)您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异常交易与用户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2)您开通我们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12个月无任何交易;
(3)您发生违反协议文件约定的行为,经我们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您累积有二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的。
4、您开通我们支付服务后,如连续12个月(含)以上没有交易,我们有权单方停止提供服务并终止协议。
5、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协议文件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6、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您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接口注销及数据清理;逾期未完成的,我方有权暂停后续服务。
7、协议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文件终止前已按协议文件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协议文件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十六、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分歧或索赔,包括存续、有效性、解释、履约、违约或终止或关于本协议的非合同义务引起的任何争议,将提交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根据SHIAC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员人数为1人。仲裁程序应当以中文进行。
十七、配套规则和协议
为了您更好地使用安信汇支付服务,您还需要阅读并遵守《安信汇用户协议》、《安信汇隐私政策》、《安信汇支付账户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安信汇网站公示的其他规则。前述协议或规则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八、其他
1、我们就协议文件下支付服务为您提供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协议文件下您有义务向我们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您的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协议文件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我们;协议文件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我们热线电话400-998-9930通知联系我们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2、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确认协议文件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协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协议文件自表示同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协议文件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我们将通过我们的网站向您在线提供本协议。通过点击“我确认”或类似按钮、注册、访问或使用服务(统称“表示同意”),即表示您与安信汇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且您同意接受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如果在您表示同意后,您与安信汇同意签署本协议的纸质文件形式,则本协议的纸质文件形式也将有效,并且从您第一次表示同意之日起追溯有效。如果本协议的在线版本与纸质形式之间有不一致,将以在线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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